民國十四年(1925年1月1日─1925年12月31日)8月14日,葡萄牙與暹羅在里斯本簽訂葡萄牙與暹羅友好通航條約,後於1926年7月31日換文。 這一條約規定,如無葡萄牙的明確要求,該條約不適用任何殖民地,然而葡萄牙提出要求,根據澳門行政委員會的意見,葡萄牙政府於1927年通知暹羅外交部部長將上述條約適用於澳門。 由於葡萄牙政府要求將此條約適用於澳門,同時也必須適用於葡屬印度和帝汶,因此雙方又簽訂了一項補充協定。[1]
[1]AH/AC/PI0758. Cód. 77, f1151,轉引自施莉羅(Leonor de Seabra):《澳門與暹羅之關係》,載《澳門史新編》第2冊,第650─65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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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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