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道光二十五年(1845年2月7日─1846年1月26日)11月20日,根据海事及海外部部长若阿金.法尔康签署的法令,玛丽亚二世宣布澳门内港(Rio)、氹仔(Taipa)和澳门锚地(Rada)为自由港。“不论是内河港还是氹仔的海港”一律向其他国家开放贸易。氹仔港可停泊500吨以上船只,小吨位船则可进泊澳门。悬挂任何旗帜的船只向澳门输入任何货物和物品均豁免关税。女王借此措施来确保澳门及其贸易的绝对地位。然而澳门“自由港”徒具虚名,因为中国海关依旧运行。由于葡萄牙海关的裁撤,使澳门政府失去唯一公共收入的来源,财政竭蹶,陷入严重的困境。从1845年12月到1846年4月,澳门的公务人员都未领到薪金,孤女院、教堂、修道院也都领不到应得的救济金。[1]
[1]萧伟华(Jorge Noronha e Silveira):《澳门宪法历史研究资料:1820─1974》,第27页;Manuel Teixeira, Galeria de Macaenses Ilustres do Século 19, p. 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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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2/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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