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道光二十五年(1845年2月7日─1846年1月26日)11月20日,根據海事及海外部部長若阿金.法爾康簽署的法令,瑪麗亞二世宣佈澳門內港(Rio)、氹仔(Taipa)和澳門錨地(Rada)為自由港。“不論是內河港還是氹仔的海港”一律向其他國家開放貿易。氹仔港可停泊500噸以上船隻,小噸位船則可進泊澳門。懸掛任何旗幟的船隻向澳門輸入任何貨物和物品均豁免關稅。女王借此措施來確保澳門及其貿易的絕對地位。然而澳門“自由港”徒具虛名,因為中國海關依舊運行。由於葡萄牙海關的裁撤,使澳門政府失去唯一公共收入的來源,財政竭蹶,陷入嚴重的困境。從1845年12月到1846年4月,澳門的公務人員都未領到薪金,孤女院、教堂、修道院也都領不到應得的救濟金。[1]

[1]蕭偉華(Jorge Noronha e Silveira):《澳門憲法歷史研究資料:1820─1974》,第27頁;Manuel Teixeira, Galeria de Macaenses Ilustres do Século 19, p. 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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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2/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