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禎元年(1628年2月5日─1629年1月23日)9月11日,教宗烏爾班八世發佈大敕書,任命馬六甲主教和科欽主教區管理者為裁判官,調查澳門主教之爭事件的詳細經過,同時免除果阿教會對狄奧戈•瓦倫廷的所有處罰。先是,狄奧戈•瓦倫廷主教受到果阿方面的處罰後隻身前往果阿,上訴宗教法庭,要求對澳門主教之爭事件作出裁決。澳門主教之爭傳到歐洲後,1626年,教宗即發佈小敕書,聲稱應葡萄牙國王之請,任命狄奧戈•瓦倫廷主教管理澳門教區,為期6年,並同時擁有委任權和其他權力。由於果阿大主教持反對態度,教宗於1628年1月26日致信果阿大主教,敦促他實行1626年的小敕書。至是,再次頒佈大敕書對狄奧戈•瓦倫廷的任命確認。[1]
[1]H. チースリク:《キリシタン時代たおけゐ司教間題》,載《基督教研究》第9輯,第434—43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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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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