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嘉庆十九年(1814年1月21日─1815年2月8日)10月9日,澳门黑奴六七名,手持木棍凶刀,直接涌入翠微村吴履廷在村侧荒埔种植薯芋所搭的葵寮,伤折吴履廷脚,抢夺鸡鸭22只、猪仔2只及衣物等一批。为此,香山县丞周飞鸿下理事官谕,悬赏缉拿从澳门外出滋事黑奴:每拿获不法黑奴一名,赏给番银5元。

[1]《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上册《香山县丞周飞鸿为黑奴私逃翠微村偷窃财物扰害地方事下理事官谕》,第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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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