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二十一年 (1932年1月1日-1932年12月31日)11月15日,奥利维拉.萨拉查领导的葡萄牙政府第23228号法令通过《葡萄牙殖民地帝 国组织章程》 (Carta Orgdnica do Império Colonial Português),于1934年1月1日开始生效。同日,第23229号法令亦通过《海外行政改革法》 (Reforma Administrativa Ultramarina)。葡萄牙在新政下所推行的殖民地改革,主张无须为每一个殖民地制定本身的组织章程,取而代之的应是制定单一的《葡萄牙殖民地帝国组织章程》。借此,希望强调各殖民地之间的团结及葡萄牙帝国的一体性。该组织章程共8章248条,对殖民地内部管治的各方面的组织运作、中央 (议会、政府、部长会议、殖民地部部长)与殖民地政府的关系作出详尽、系统、全面的规定。《海外行政改革法》第9条规定,殖民地部长成为殖民政策的主要指导者和领导人,在殖民地高等委员会 (Conselho Superior das Colónias)、殖民地总督联席会议 (Conferência dos Governadores Colonials)和葡萄牙殖民地帝国经济联席会议 (Conferência Económica do Império Colonial Português)等咨询机构的协助下,代表中央政府对殖民地帝国行使除议会保留立法权之外的所有权力,俨然“总督的总督”。政务委员会则成为一个纯咨询机关,可向总督提出议案,但本身没有立法创制权 (第76条)。同时,章程重新界定了两者之间的分权制衡关系,总督立法和制定重大行政措施时,必须咨询政务委员会的意见,两者在立法事务上有歧见时,由殖民地部长仲裁;在行政措施上有分歧时,总督可以不接受政务委员会的意见,但须将有关决定知会殖民地部长 (第39、45条)。这一法规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地方行政的权限受到很大的制约,从此形成了澳门现行市政区制度的基本框架。同时本年的宪法肯定了《殖民地法案》的内容,在其后20年内,各殖民地都没有单独的组织章程,一概依《葡萄牙殖民地帝国组织章程》和《海外行政改革法》进行内部管理。这是继1783年《王室制诰》后又一强化中央、总督权力的法令。[1]其中,《葡萄牙殖民地帝国组织章程》在1937年曾进行若干细节性修改,随着1945年葡萄牙修宪,又于1946年被修订 (5月29日第2016号法律)。经此修订,殖民地部长权力有所减少,其权力大多转交部长会议及其主席,或直接授予总督。 [2]
[1]萧伟华:《澳门宪法历史研究资料 (1820-1974)》,第56-62页;吴志良:《生存之道:论澳门政治制度与政治发展》,第218页。按:查·爱·诺埃尔《葡萄牙史》第391页称:“1933年葡萄牙承认了新的宪法,并根据这个宪法宣布为‘新国家,。这个宪法所依据的社会学理论是把‘团体,放在个人之上。最小的团体是家庭,只有一家之长有选举权,因而普选权被废除了。总统经直接选举选出,任期七年,政府部长由总统任命,并完全对总统负责。”由此可知,《葡萄牙殖民地帝国组织章程》、《海外行政改革法》与葡萄牙宪法改革所体现的强化中央集权的政治理念一脉相承、相辅相成。
[2]吴志良:《澳门政制》,第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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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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