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二十一年 (1932年1月1日-1932年12月31日)11月15日,奧利維拉.薩拉查領導的葡萄牙政府第23228號法令通過《葡萄牙殖民地帝 國組織章程》 (Carta Orgdnica do Império Colonial Português),於1934年1月1日開始生效。同日,第23229號法令亦通過《海外行政改革法》 (Reforma Administrativa Ultramarina)。葡萄牙在新政下所推行的殖民地改革,主張無須為每一個殖民地制定本身的組織章程,取而代之的應是制定單一的《葡萄牙殖民地帝國組織章程》。借此,希望強調各殖民地之間的團結及葡萄牙帝國的一體性。該組織章程共8章248條,對殖民地內部管治的各方面的組織運作、中央 (議會、政府、部長會議、殖民地部部長)與殖民地政府的關係作出詳盡、系統、全面的規定。《海外行政改革法》第9條規定,殖民地部長成為殖民政策的主要指導者和領導人,在殖民地高等委員會 (Conselho Superior das Colónias)、殖民地總督聯席會議 (Conferência dos Governadores Colonials)和葡萄牙殖民地帝國經濟聯席會議 (Conferência Económica do Império Colonial Português)等諮詢機構的協助下,代表中央政府對殖民地帝國行使除議會保留立法權之外的所有權力,儼然“總督的總督”。政務委員會則成為一個純諮詢機關,可向總督提出議案,但本身沒有立法創制權 (第76條)。同時,章程重新界定了兩者之間的分權制衡關係,總督立法和制定重大行政措施時,必須諮詢政務委員會的意見,兩者在立法事務上有歧見時,由殖民地部長仲裁;在行政措施上有分歧時,總督可以不接受政務委員會的意見,但須將有關決定知會殖民地部長 (第39、45條)。這一法規進一步加強中央集權,地方行政的權限受到很大的制約,從此形成了澳門現行市政區制度的基本框架。同時本年的憲法肯定了《殖民地法案》的內容,在其後20年內,各殖民地都沒有單獨的組織章程,一概依《葡萄牙殖民地帝國組織章程》和《海外行政改革法》進行內部管理。這是繼1783年《王室制誥》後又一強化中央、總督權力的法令。[1]其中,《葡萄牙殖民地帝國組織章程》在1937年曾進行若干細節性修改,隨著1945年葡萄牙修憲,又於1946年被修訂 (5月29日第2016號法律)。經此修訂,殖民地部長權力有所減少,其權力大多轉交部長會議及其主席,或直接授予總督。 [2]

[1]蕭偉華:《澳門憲法歷史研究資料 (1820-1974)》,第56-62頁;吳志良:《生存之道:論澳門政治制度與政治發展》,第218頁。按:查·愛·諾埃爾《葡萄牙史》第391頁稱:“1933年葡萄牙承認了新的憲法,並根據這個憲法宣佈為‘新國家,。這個憲法所依據的社會學理論是把‘團體,放在個人之上。最小的團體是家庭,只有一家之長有選舉權,因而普選權被廢除了。總統經直接選舉選出,任期七年,政府部長由總統任命,並完全對總統負責。”由此可知,《葡萄牙殖民地帝國組織章程》、《海外行政改革法》與葡萄牙憲法改革所體現的強化中央集權的政治理念一脈相承、相輔相成。

[2]吳志良:《澳門政制》,第5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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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