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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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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禎十年(1637年1月26日─1638年2月13日)本年,重建望德堂,改木質結構為石質結構。門前有一座高大的十字架,其石基腳上刻有葡文:Crux de Sperança a No. 1637(意為“希望十字架”,1637年)。郭永亮:《澳門香港之早期關係》第5章《澳門早期教堂》,第56—57頁。
重建望德堂
天啟六年(1626年1月28日─1627年2月15日)4月27日,葡印總督弗蘭西斯科•伽瑪敕令澳門王室大法官和普通法官:主教和神父如果提出請求,可以協助法官執行判決,但必須在權限範圍之內。施白蒂:《澳門編年史:16—18世紀》,第37頁。
葡印總督弗蘭西斯科•伽瑪敕令澳門王室大法官和普通法官
崇禎十二年(1639年2月3日─1640年1月22日)12月24日,宣佈多明戈斯•瓦斯(Domingos Vaz)的侄子曼努埃爾•瓦斯貢塞羅斯(Manuel de Vasconcelos)因無禮拒絕接受監稱官的職務而禁閉在家,永遠不得在澳門被選任任何官職,也不得從事任何公務。施白蒂:《澳門編年史:16—18世紀》,第48頁。
宣佈曼努埃爾•瓦斯貢塞羅斯因無禮拒絕接受職務而禁閉在家
崇禎六年(1633年2月8日─1634年1月28日)12月24日,普通法官帕斯庫亞爾•卡瓦略(Pascoal Fernades de Carvalho),市議員熱羅尼莫•里貝羅(Jerónimo Vicente Rebeiro)、龐西亞諾•阿佈雷烏(Ponciano de Abréu)、拉法爾•西克拉(Rafael Carneiro de Sequeira),理事官米格爾•馬賽多(Miguel de Machado)及8名助理出席的議事會會議決定每月撥出60印葡金幣維持從馬尼拉來到澳門, 暫時居住在方濟各會會長巴爾托羅梅烏•羅沙(Bartoloméu da Rocha)家中的第一批方濟各會赤腳修女的生活,給她們提供一切必需品。葡印總督利尼亞雷斯伯爵要求澳門總督卡瑪拉•羅郎也接濟和保護這些女教徒。施白蒂:《澳門編年史:16—18世紀》,第41頁。
議事會決定每月撥出金幣維持從馬尼拉來到澳門的第一批修女的生活
崇禎二年(1629年1月24日─1630年2月11日)4月,葡印總督米格爾•諾羅尼亞(Miguel de Noronha)從里斯本帶來國王菲利浦四世關於澳門至日本和澳門至馬尼拉航線貿易的密旨,說進行上述航海貿易王室的支出均用在“果阿的消費以及購置武器設備和製造船隻上。”Documentos Remetidos da Índia ou Livros das Monções, Vol. 38, pp. 51—52.
葡印總督米格爾•諾羅尼亞關於航線貿易的密旨
崇禎十四年(1641年2月10日─1642年1月29日)12月2日,葡萄牙耶穌會士林本篤(Bento de Matos)在澳門發願。林本篤,字存元。1600年生於維迪格拉,1615年進入初修院。1627年到達交趾支那。1630年至1635年在福州傳教。1635年在海南傳教,為海南天主教的開教者之一。1640年在澳門,後又進入海南傳教。最後於1651年在海南島被海盜殺死。榮振華:《在華耶穌會士列傳及書目補編》,第419—420頁。
葡萄牙耶穌會士林本篤在澳門發願
崇禎十三年(1640年1月23日─1641年2月9日)6月22日,劉易斯•帕切科(Luís Paes Pacheco)、桑切斯•帕德雷斯(Rodrigo Sanches de Paredes)、貢薩洛•卡瓦略(Gonçalo Monteiro de Carvalho)及西蒙•擺華(Simão Vaz de Paiva)等4名有日本貿易經驗且在澳門頗有聲望的市民帶著靠典當物件向市民借貸的6000兩白銀的活動經費及40萬兩歸還日本商人的欠款,乘一艘商船離澳赴日。船上共載員74人,其中葡萄牙人61人,黑人13人。7月6日抵達長崎,到埠後即被扣留,船上的大炮也被拆卸。4位使者通過長崎奉行三郎左衛門向幕府將軍遞交了外交備忘錄及相關文書,其文稱:“聞之陛下禁止葡萄牙人入國,我處居民陷於難以筆墨形容之慘境。彼等困窮不能救其妻子,因饑餓而死亡,是為悲慘經驗所明示,在我等出發之前,亦有陷入極度悲哀者,以編成卡斯特羅•布蘭科(D. Francisco de Castelo Branco)船隊,將皇帝禁令與我等苦狀報告西班牙、葡萄牙及印度。同時澳門市主要人物及教會與實業界鉅子召開會議,以為澳門市賴陛下之恩惠,如同赤子受養,是故遵從陛下之命令,自屬當然之事。又西班牙國王陛下違背日本皇帝之意,不予禁止傳教士及其宗教進入日本,乃屬事實。我們又對馬尼拉通知我等之決議。已於(1639年)11月15日由澳門派2人至馬尼拉,馬尼拉方面已下令任何人切勿派神父及其他宗教相關者至日本,違者處以罰金4000兩,不繳納者處以死刑。”而在幕府答覆前,他們即被關進監獄。8月2日,由日本皇帝自江戶派遣之特使2人,即加加爪忠澄(かがつあただすみ)和野野山新兵衛(ののゃましんべぇ)抵達長崎,即時召見葡萄牙人全員及黑奴13人,葡人大喜,以為會受到厚待,誰知日本政府不僅拒不接受葡萄牙人的請求,還將4名澳門使者及57名隨行人員全部處以“有情之死刑”,燒毀葡萄牙商船,僅讓l3名醫師水手僕役乘坐一艘小船返回澳門,轉達日本政府的諭令: 寬永十七年(1640)誅耶穌邪徒諭阿媽港。……阿媽港之蠢蠻,平素尊天主教,欲弘其邪法於本朝。比年所來之船中,或雇唐船,以載耶穌之徒號伴天連者至於此。蓋是以此教唆我里民,竊有覬覦本朝之志。故大君震怒,捕伴天連及其徒,悉斬之磔之,下令禁之。有信其法者,罪及三族。……去歲使節至長崎,諭汝國人,向來必無向於本朝,若有再來,悉戮其舯人,以無孑遺云云。而今背其嚴旨,詐乞和平者,重到於此地。官事無監,制令何變。某等謹奉鈞命,不知其它,不敢赦之。即壞其舟,執其徒若干人,梟首長狥於市,其餘者無少長皆誅之。但船子及醫師者,准彼則其罪輕,且欲令汝國覺知此事,故免其死刑,別造小船放還之。使此狀告於本國也。凡阿媽港近鄰首長聞之者,宜仰本朝之德,以察武威之嚴也。文德泉:《伊納西奧•薩爾明托》(載《文化雜誌》第9期,1992年)一文稱:6000兩白銀從滿清官員手中借貸。村上直次郎原譯,郭輝中譯:《巴達維亞城日記》第2冊,第266—267頁。村上直次郎原譯,郭輝中譯:《巴達維亞城日記》第2冊,第269—270頁;龍思泰:《早期澳門史》第6章,第142—143頁。在這些殉難人員中有2名來自帝汶和索洛的奴隸,他們都是澳門葡萄牙商人的財產。(C. R. Boxer, Francisco Vieira de Figueiredo e os portugueses em Macassar e Timor na época da Restauração 1640—1668,轉自蘇一揚:《澳門與帝汶:殖民管理,貿易與傳教》,載《澳門史新編》第2冊,第604頁。)林復斎:《通航一覧》卷182《南蠻》。
劉易斯•帕切科等四名市民乘一艘商船離澳赴日
崇禎四年(1631年2月1日─1632年2月19日)12月,澳門總督貢薩洛•施維拉帶領6艘滿載貨物的葡船前往印度,其中5艘被荷蘭船隊在新加坡海峽(Singapore Strait)截獲,儘管他所在的第6艘船逃脫,但該船很快失事,他本人也下落不明。丟失的金條和其他商品大約價值100萬色勒芬。C. R. Boxer, Fidalgos in the Far East(1550—1770), p. 107.
荷蘭船隊截獲澳門總督貢薩洛•施維拉帶領的六艘葡船
崇禎七年(1634年1月29日─1635年2月16日)1月9日,在澳門教區工作多年的加布利埃爾•馬托斯(Gabriel de Matos)神父逝世。加布利埃爾•馬托斯,葡萄牙人,1572年生,1588年加入耶穌會。1596年前往日本傳教,1614年10月被選為羅馬司庫,離日本到澳門,1615年1月5日離澳,1617年5月抵達羅馬。1619年又返回澳門,於1620年、1630年兩次擔任澳門聖保祿學院院長及本堂神父。於1621年又擔任中日教區巡視員,於本日逝世於澳門。榮振華:《在華耶穌會士列傳及書目補編》,第420頁。榮振華:《在華耶穌會士列傳及書目補編》,第420頁。
在澳門教區工作多年的加布利埃爾•馬托斯神父逝世
時間: | 明中後期(1494-1644年) |
1642年 | |
關鍵字: | 歷史 |
資料來源: | 吳志良、楊允中主編:《澳門百科全書》(修訂版),澳門基金會,2005,第617頁。ISBN 99937-1-032-6 |
語種: | 中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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