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八年(1919年1月1日-1919年12月31日)2月6日,澳門政府向辛普利西奧.阿爾梅達(Simplício António de Almeida)及其親戚收購位於南灣街19號及擺華巷3號的房屋,作為政府大樓,將輔政司署、華政廳及官印局設立其中。[1]
[1]澳門歷史檔案館藏民政管理檔,第78號卷宗,第S-C號文件,轉引自施白蒂:《澳門編年史:20世紀(1900-1949)》,第12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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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1/15
民國八年(1919年1月1日-1919年12月31日)2月6日,澳門政府向辛普利西奧.阿爾梅達(Simplício António de Almeida)及其親戚收購位於南灣街19號及擺華巷3號的房屋,作為政府大樓,將輔政司署、華政廳及官印局設立其中。[1]
[1]澳門歷史檔案館藏民政管理檔,第78號卷宗,第S-C號文件,轉引自施白蒂:《澳門編年史:20世紀(1900-1949)》,第125頁。
更新日期:2019/01/15
乾隆十一年(1746年1月22日-1747年2月8日)澳門設立海防營,照理猺同知例於香山,虎門二協各抽把總一員,兵50名,分為左右哨,歸海防同知管轄,並撥哨船四隻以資巡緝。祝淮:《新修香山縣誌》卷2《建置》卷3《經政.營制》。
澳門設立海防營
天啟七年(1627年2月16日─1628年2月4日)本年,澳門議事會頒佈《澳城通官、通事及文案章程》(Regimento da Língua da Cidade e, dos Jurubaçase Escrevaens),以規範翻譯職業活動。當時,澳門議事會有一名首席翻譯(língua principal),兩名小翻譯(jurubaças menores)和兩名文案(escrivaens),通常都是華人,且必須是皈依天主教的華人。章程還規定:未經議事會同意,翻譯小組不得自作主張擅自答覆,尤其是在那一些有分量的事情上。Biblioteca da Ajuda, Jesuítas na Ásia, 49—V—8, fols. 245—251. 該檔Códice 49—V—6第457—463頁有鈔件。參見Jorge Manuel Flores, Comunicação, in formação e propaganda: os 'Jurubaças' e o uso do português em Macau na primeira metade do século ⅩⅦ, in Encontro do Portugués-Lingua da Cultura, pp. 107—121.
澳門議事會頒佈《澳城通官、通事及文案章程》
嘉靖二十六年(1547年1月22日─1548年2月9日)2月12日,葡王若奧三世任命王室貴族萊奧內爾•索薩(Leonel de Sousa)為中國及日本巡航首領(Capitão das Viagens da China e Japão)。這是1546年以後的第二次任命。葡萄牙王室一直以“巡航首領制度”的形式對遠東商業航行進行嚴格的控制。根據慣例,統領船隊的巡航首領(又稱甲必丹末)不僅享有特定航線貿易獨佔權,身兼貿易總監、巡航首領及外交代表等多種使命,而且還可以國王的或葡印總督的名義,在沿途各港口出任臨時性的最高長官,相機處理各種事務,故又被稱為“海上巡撫”或“移動總督”。中日貿易航線本來是商人和冒險家們建起來的,但王室很快插手,掌握中國及日本巡航首領的任命權:一是王室可以分享葡中和葡日貿易的豐厚利潤;二是可以對遠東海上來來往往的葡商們混亂無序的行為定一些規則;三是以王室的名義同中國政府打交道也有些幫助。一份早期耶穌會文獻稱:從彿蘭西斯科•沙勿略死於上川島時就是如此,葡萄牙人帶著銀子從印度來到這個港口(上川),從中國人那裡購入生絲和其他商品。有人將中國商品帶回印度,也有人將它們運往日本。Capitão das Viagens da China e Japão,一般譯為中日貿易船隊司令或中日貿易船隊總指揮,或中國與日本航海的加比丹•莫爾,本書統一譯為中國及日本巡航首領。葡王任命書,見岡本良知:《16世紀日歐交通史研究》,第277——278頁。李瑪諾(Dias Manuel)神父於1610年稱:葡萄牙人攜帶中國商品前往日本的初期,沒有國王的許可書,任何人不得進行這種貿易,葡萄牙國王一直確保他規定的這一許可權。這一敕令使許多貴族竭力服務於國王。這是國王在印度實行的恰當措施之一。參見José Alvarez-Taladriz: 《1610年關於澳門、長崎間貿易船Armação契約的資料》,載《基督教研究》第12輯,1967年,第358--359頁,轉引戚印平:《早期澳日貿易》(載《澳門史新編》第2冊,第411頁)。戚印平:《早期澳日貿易》,載《澳門史新編》第2冊,第410頁;吳志良:《生存之道:論澳門政治制度與政治發展》,第50頁。羅理路:《澳門尋根》,第34頁。這是文獻中較早提到葡萄牙人的生絲貿易,16世紀中,中國對外出口商品最大宗當是生絲。特別是在16世紀中後期,1580—1590年由澳門輸入果阿的生絲為每年3000擔,而輸入日本之生絲每年在1000~1600擔。(C. R. Boxer, The Great Ship from Amacon: Annals of Macao and the Old Japan Trade,1555—1640, p.6; G. B. Souza, The Survival of Empire: Portuguese Trade and Society in China and the South China Sea,1630—1754, p.52.)據16世紀末,卡萊蒂(Francesco Carletti):《周遊世界評說》記錄:“商品的種類主要是生絲,據我估計,一擔生絲需花費90塔艾爾(tael)現金相當於黃金90斯格特,白銀100里彿羅,每一里彿羅相當於20盎司。但這是最高價,通常一擔價值70塔艾爾。”據林旭登(Jan Huygen van Linschoten) 《東印度或葡屬印度針路、旅行及航行志》第132—133頁的介紹:中國有三種生絲,最上等為“南京(Lankin)絲”,第二等為“佛山(Fuscan)絲”,第三等為“南贛(Lankam)絲”。此外,還有若干品種的絲稱為撚絲。未經紡撚的“南京白絲”價格每擔145~150雷阿爾,佛山生絲每擔價格160~170雷阿爾,而廣東撚絲每擔價格50~55雷阿爾。高瀕泓一郎:《日本ィェズス會の生絲貿易につぃて》,載《基督教研究》第13輯,第170—171頁。
萊奧內爾•索薩被任命為中國及日本巡航首領
乾隆七年(1742年2月5日-1743年1月25日)7月28日,粵海關監督命令行商通知已經抵達澳門的6位荷蘭大班,他們的船要停留在澳門,這樣可以獲得安全,但不能給他們來廣州的執照。他同意派官員前往澳門丈量他們的船隻,他們也可以在澳門隨便買賣。29日,澳門議事會向廣東巡撫請求,不要將荷蘭船留在澳門,因為荷蘭人全副武裝,恐怕會攻擊他們。因此,廣東巡撫派出行商向他們表示,同意荷蘭船駛入內河,並停泊在二道灘以下。開始,荷蘭人拒絕執行巡撫的命令,不願進入虎門,只希望留在澳門,但在廣東政府的威逼下,於9月3日離開澳門,啟程前往黃埔。馬士:《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第1卷,第280—281頁。
澳門議事會拒絕荷蘭船停留在澳門
乾隆十四年(1749年2月17日-1750年2月6日)8月18日,兩廣總督碩色就澳門葡人亞馬盧.羅博、晏多尼打死民人李廷富、簡亞二棄屍海中一案照會葡萄牙國王。照會全文如下:總督廣東廣西等處地方軍務兼理糧餉、兵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禦史,紀錄六次碩,為欽奉恩旨,行文照會事。案准刑部諮開澳門夷人亞馬盧、晏多尼打死民人李廷富、簡亞二棄屍海中一案。外洋夷人貿易內地,自應遵守法律,其有敢於逞兇之徒,應嚴法重懲,以警其不馴之性。此案李廷富等,縱使行竊屬實,亦非應死之犯,該夷何得擅行打死,復棄屍滅跡,強橫玩法,莫此為甚。亞馬盧等擅殺二命,應照例擬以一人一抵。今僅擬杖流,復令彼國自行安插,殊非政體。況人命重案,不候題復,而該夷目遽稱附船解往地滿,又安知非該夷目將夷犯徇隱藏匿,假捏支吾?應令總督確查,夷目有無賄縱。勒提亞馬盧等到案,嚴審妥擬等因,具題。乾隆十四年五月十三日,奉旨:此案亞馬盧等致死民人李廷富、簡亞二,棄屍海中。雖據供,因獲竊毆斃,而夷人等復為之質證,安知非扶同袒徇,另有致死別情?乃該督等僅照律擬以杖流,且令彼國自行安插。經部兩次駁詰,誠為允當。但念該夷向來尚屬守法,而遣回之亞馬盧等,既遠隔重洋,姑從寬、免其提緝,照該督等所議完結。嗣後遇有此等案件,務宜詳細研鞫,執法懲究。不可徒事姑息,以長夷人驕縱之習,餘依議。欽此。移諮到本部院為照:澳夷來自西洋,荷蒙聖朝柔遠之仁,准令寄寓經營。百餘年來,生齒日繁,安居樂業。各宜感戴天恩,恪守法紀。至兵頭夷目,均系該國夷官,尤應約束番眾,毋許頑梗滋事,庶於該國,則無忝差委之任,而於天朝亦不失恭順之誠。乃舊兵頭若些,桀驁無知,乖張任性,往往縱容番眾,滋生事端。即如上年,夷人亞馬盧等,擅將民人李廷富等打死,舊兵頭竟袒徇庇護,匿不交犯。後經三巴和尚及夷目番眾曉以大義,舊兵頭方始將犯交審。及內地官員審訊之後,因澳夷系屬教門,服食起居不變,故俯順夷情,暫交夷目羈管。而若些復不候示行,輒將亞馬盧.羅博等潛自發往地滿。且上年更有縱容番夷私拆稅館柵欄之事。平日復縱令夷人恃強肆橫,欺視商民,種種妄為,不一而足。是全不知天朝容留覆載之恩,似此狂悖無知,本部院何難執法,奏請懲創。第念闔澳番夷,賢愚不等,而寺僧夷目尤明大義。且該國王曾於雍正五年遣使進貢,向化輸誠。今奚忍以兵頭一人之過而累及闔澳群夷?是以仍將亞馬盧一案照原擬題復。今欽奉諭旨,寬免提緝。蓋念番夷寄居年久,向來尚知守法,故恩施格外,以示懷柔。但天朝法紀,懲惡維嚴,聖德矜原,難邀再沛。除出示曉諭兵頭、夷目及寺僧、番眾人等遵照外,為此照會。該國王即便欽遵諭旨,一體轉飭住澳番夷,嗣後務各遵循法度,和輯商民,恪盡恭順之道,則經營可以久遠,樂土可以長棲。倘或仍踵前習,違犯科條,本部院惟有欽遵諭旨,執法懲創,則闔澳番夷,皆幹罪譴矣。國王其上體天朝柔遠之恩,下保番眾經營之業,嚴飭加謹恭順,遵守法紀。仍即見復施行,須至照會者。右照會西洋國王。乾隆十四年七月初六日。葡萄牙海外歷史檔案館保險箱,LR.383《兩廣總督奉旨致葡萄牙國王的照會(1749)》,載《葡萄牙圖書館檔案館藏中文文獻:1668—1871》,第64—74頁。
兩廣總督就澳門巡邏隊拏獲華人一案照會葡國國王
人物: | 辛普利西奧.阿爾梅達(Almeida, Simplício António de) |
時間: | 民國時期(1911-1949年) |
1919年02月06日 | |
關鍵字: | 土地利用 |
房地產業 |
資料來源: | 吳志良、湯開建、金國平:《澳門編年史》第五卷,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9,第2323~2324頁。ISBN 978-7-218-0632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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