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2月8日─1903年1月28日)8月27日,颁布《准将火药硝磺军器入口、出口发卖及制造火药火器之章程》,共计98款。内容包括领照、规银、存贮军器、杂款、论责罚及查核之例、暂订事款等六章。[1]

[1]《澳门政府宪报》1902年8月30日第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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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