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靖三十九年(1560年1月27日─1561年1月15日)果阿成立宗教裁判所,主要处理危害宗教信仰的罪行。[1]

[1]叶士朋:《澳门法制史概论》,第24页。近发现有人称:“耶稣会在澳门设立宗教裁判所,王室大法官之职便形同虚设。”又称:“耶稣会在澳门教区设有宗教裁判所,其成员是当然的教区法官;该职务通常是在耶稣会传教士当中选任。由于教会对议事会及市民大会有着深刻的影响,教区法官便得以透过议员选举公职的任命或推选等途径,从事行政、民事或刑事等方面的司法。宗教裁判所的存在实际上亦削弱了王室大法官的职能。”(罗晓京:《试析1846年以前葡萄牙管理澳门的历史特点》,载《广东社会科学》1998年第2期。)以上这一段"宏论"作者未征引一条材料,实在是误之甚远。首先是耶稣会怎么有权组织“宗教裁判所”,且在“澳门教区”组织?宗教裁判所又称异端裁判所,是1231年在罗马教宗格列高利九世(Gregory IX)授意下,由多明我会设立的宗教法庭。该法庭负责侦查、审判和裁决天主教会认为是异端分子的人,有权对异端分子判处监禁或者死刑。多明我会在欧洲是神学权威,长期以来,由他们主持教廷的“宗教裁判所”,对裁判异端特别有发言权。(参见丁光训等主编:《基督教文化百科全书》,第88页;李天纲:《中国礼仪之争:历史、文献和意义》第1章,第37页。)其次是“教区法官”怎么可以透过议员来选举?其实作者想讲的是议事会的“普通法官”有时候亦可委任。再次是澳门从来没有建立过宗教裁判所,这是文德泉(Manuel Teixeira)反复强调的问题,澳门史料中出现宗教裁判所的成员都是从果阿宗教裁判所派至澳门公干之人,而并非澳门本身宗教裁判所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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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