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靖三十九年(1560年1月27日─1561年1月15日)果阿成立宗教裁判所,主要處理危害宗教信仰的罪行。[1]

[1]葉士朋:《澳門法制史概論》,第24頁。近發現有人稱:“耶穌會在澳門設立宗教裁判所,王室大法官之職便形同虛設。”又稱:“耶穌會在澳門教區設有宗教裁判所,其成員是當然的教區法官;該職務通常是在耶穌會傳教士當中選任。由於教會對議事會及市民大會有著深刻的影響,教區法官便得以透過議員選舉公職的任命或推選等途徑,從事行政、民事或刑事等方面的司法。宗教裁判所的存在實際上亦削弱了王室大法官的職能。”(羅曉京:《試析1846年以前葡萄牙管理澳門的歷史特點》,載《廣東社會科學》1998年第2期。)以上這一段"宏論"作者未徵引一條材料,實在是誤之甚遠。首先是耶穌會怎麼有權組織“宗教裁判所”,且在“澳門教區”組織?宗教裁判所又稱異端裁判所,是1231年在羅馬教宗格列高利九世(Gregory IX)授意下,由多明我會設立的宗教法庭。該法庭負責偵查、審判和裁決天主教會認為是異端分子的人,有權對異端分子判處監禁或者死刑。多明我會在歐洲是神學權威,長期以來,由他們主持教廷的“宗教裁判所”,對裁判異端特別有發言權。(參見丁光訓等主編:《基督教文化百科全書》,第88頁;李天綱:《中國禮儀之爭:歷史、文獻和意義》第1章,第37頁。)其次是“教區法官”怎麼可以透過議員來選舉?其實作者想講的是議事會的“普通法官”有時候亦可委任。再次是澳門從來沒有建立過宗教裁判所,這是文德泉(Manuel Teixeira)反復強調的問題,澳門史料中出現宗教裁判所的成員都是從果阿宗教裁判所派至澳門公幹之人,而並非澳門本身宗教裁判所之人。

關聯資料

更新日期:2019/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