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二十五年 (1936年1月1日-1936年12月31日)8月1日,澳门政府颁布第2145号札谕,核准《澳门娼妓章程》。该章程共分5章38款。章程规定禁止18岁以下女子为娼妓,违法罚银30元,并规定娼寮只许在福隆新街、柴船尾街、福隆里、福隆新巷、福宁里、清平新街、新市巷、清和里 (以上头等)、水手西街、通商新街 (以上二等)、草堆横街、聚龙通津、船澳口及果栏横街 (以上三等)等地设立。[1]

[1]《澳门政府宪报》1936年9月5日第36号;Ano de 1936—Boletim Oficial de Macau—No. 36—5 de Setembro, pp. 734—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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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