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德十二年(1517年1月22日─1518年2月9日)6月17日,费尔南•安德拉德船队护送托梅•皮雷斯从马六甲出发前往中国,此船队共计8艘帆船。其他7艘船的船长分别是西蒙•阿尔卡索瓦(Simão de Alcasova)、若尔热•马斯卡雷尼亚斯(Jorge Mascarenhas)、若尔热•博特略(Jorge Botelho)、罗博•法尔康(António Lobo Falcão)、佩罗•苏亚雷斯(Pero Soares)、马努埃尔•阿拉乌若(Manuel de Araújo)及马尔廷•格德斯(Martim Guedes)。船上随行的有大使托梅•皮雷斯(Tomé Pires)及他的使团人员和随从。《若昂•德•巴罗斯亚洲史—旬年史之三》第2篇第6章及第8章,转引自金国平:《西方澳门史料选萃(15—16世纪)》,第126页及135页(下文所引巴罗斯资料均出自金国平书,所引页码亦为金译本之页码,不另注)。
万历三十年(1602年1月23日─1603年2月10日)6月17日,荷兰东印度公司向亚洲派出第一支远征舰队,由韦麻郎(Wijbrand Van Waerwijck)率领,次年4月到达万丹。荷兰人东来给取道中国南海的贸易体网络体系带来了一些新变化。首先,在澳门与东南亚的贸易关系中,荷兰东印度公司对葡人商船的侵袭使葡人转而加强了以澳门——马尼拉为轴线的航行(因为西葡两国的合并,促使他们联手对抗共同的敌人);其次,荷兰人的封锁和海盗行为——最早在澳门地区,后来是台湾海峡,再到柔佛—廖内地区——起到了另一种作用,即促使澳门意识到,除了加强马尼拉的投资,将力量集中到对日贸易上正是时机,这会比经两航路至马来世界等港口更加安全。包乐史:《中荷交往史(1601—1999)》,第37页;普塔克:《明代澳门与东南亚的贸易》,载《澳门史新编》第2册,第379页。
乾隆十七年(1752年2月15日-1753年2月2日)6月17日,澳门议事会向澳门总督美露、圣多明我修道院院长热罗尼莫.安东尼奥(Jerónimo de Santo António)修士、日本省会长雅各布.克拉弗(Jacob Graff)神父和圣奥古斯定修道院院长若奥.圣尼古拉(João de S.Nicolau)修士寄出公文,提出五个关于解决澳门经济困难的方法,并询问是否应当取消船主必须让其船只去帝汶和果阿的规定。上述人士提出了各种建议,但大家同意船只继续前往帝汶和果阿,不但不会造成损失,反而会给澳门带来益处。澳门的贸易急剧衰落,主要原因是大量的船只沉没,留下了无依无靠的孤儿寡母。他们贫穷至极,因衣不蔽体而不能出门乞讨。另一个原因是21年来,外国人的贸易转移到广州。施白蒂:《澳门编年史:16—18世纪》,第147页。
清道光二十四年(1844年2月18日─1845年2月6日)6月17日,为阻止美国使臣北上,钦差大臣两广总督耆英带同藩司黄恩彤及委员潘仕成、赵长龄等人经过关闸,抵望厦村,驻节于普济禅院。并于18至19日接见了顾盛及伯驾、裨治文等人。会谈议题之一“进京朝觐及呈递国书一节”,以条约指日可以议定,即可毋庸北驶。24日,顾盛告知黄恩彤等,连日熟思,钦差大人所说甚为明晰,似可暂泊澳门,不行北驶。黄恩彤、潘仕成随耆英至澳门与美议约时,在妈阁庙旁留下石刻,黄文曰:苍山峨峨,碧海回波,仗我神力,除一切魔。潘诗曰:奇石如伏虎,奔涛有怒龙。偶携一樽酒,来听数声钟。《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第2册《钦差两广总督耆英奏报抵粤接印并照会美使在澳会晤折》,第518—519页;《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第2册《钦差两广总督耆英奏报遵旨接见美使顾盛各情形折》,第519—521页。石刻现存澳门妈祖阁弘仁殿后山径石壁。
同治三年(1864年2月8日─1865年1月26日)4月26日,钦差全权公使、澳督阿穆恩携同副使庇礼喇、翻译公陆霜离开澳门北上,执行交换1862年8月13日条约批准书的使命。5月24日,北上的葡萄牙使团抵达天津。6月17日,礼部左侍郎、总理衙门大臣薛焕和三口通商大臣崇厚在天津宣布,如果葡国不对1862年8月13日议定的条约第9条作部分修改,清政府将拒绝在条约上签字。清政府认为,第9条澳门设官一层,应仍照从前旧规,稽查收税。澳门本系中国地方,与英、法、美诸国领事官驻扎之例不同。6月18日,葡萄牙全权代表阿穆恩对中国政府拒绝签字表示抗议。双方第一轮谈判即宣告破裂,21日,葡使团乘船离津返澳。阿穆恩的换约使命失败。原文作公陆颖,疑即公陆霜,据改。AHU-Macau-D. G. U. 1864(Abril, 26a Novembro, 13)-Tratado de comercio com a China, CX. 32, dos. No. 7:Oficio de Amaral ao Ministro dos Negócios da Marinha e Ultramar(26 de Abril de 1864);《澳门专档》第3册《总理各国事务大臣薛焕、三口通商大臣崇厚致恭亲王函》,第80—81页。
宣统元年(1909年1月22日─1910年2月9日)6月17日,葡国谕旨批准施行《澳门华人习俗之条例》。包括澳门专属于澳门华人通行之习俗照常准行。其中主要规定如下:在婚姻方面,凡系奉教华民,其嫁娶遵照教例而行。华人男女结婚,照中国教礼仪而行,悉与本国律例所准奉教人及民律例所准结婚者平等无异。在财产方面,家庭财产支配及管理物业之权,概由丈夫掌管,女子体己名下物业首饰等,不在此例。在人身关系方面,妻室有下列各情事,可禀官判断,与妻异居:妻室有犯奸情事;成婚已过三十五年无生育;凌辱丈夫;有传染之疯疾;或好说是非或偷盗或嫉妬。凡有夫妻离异或异居情事,所有子女均归丈夫。丈夫既娶正室,可以立妾。妾所生子女,与正室所生子女一体无异。在继承方面,华人无子者,应立一子承继,并须在华政衙门立案或立契。凡被取立嗣之子,即离其本身之父母,而于所承嗣之父母则全然有亲生子之权利,对于教例律例俱与生子无异。父母死后,惟其子得以均分其遗下之产业。长子应分照次子所得者之二份。若长子已故,则归长子所生之子。未嫁女子不得分产,惟应照次子所得者之四份一,送给以为赠嫁之资。未分家之前,先将产业划出十分之一留为公产,以为祭扫之用。其在挂号房注册,亦应用公家名号。此公产应归长子管,或有缘故不应归长子管理,则于各子公举一人管理。华人到二十岁,便算成为大人,系照中国年岁计。到十七岁,可以禀官,准其管理自己产业。《澳门政府宪报》1909年9月4日第36号;叶士朋:《澳门法制史概论》,第56—57页。
民国十四年(1925年1月1日─1925年12月31日)6月17日,应澳门署理总督奥古斯托.山度士的要求,巡洋舰“祖国”号及一连莫桑比克土著士兵来到澳门加强防守。同时,里斯本殖民部更指示澳门必须确保葡萄牙在华政策,同时与英国行动保持一致。António Vasconcelos de Saldanha, eds., Colecção de Fontes Documentais para a História das Relações entre Portugal e a China: Documentos Relativos às Crreves de Hong Kong e Cantão e a sua Influência em Macau,1922─1927, p. 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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