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德十二年(1517年1月22日─1518年2月9日)6月17日,費爾南•安德拉德船隊護送托梅•皮雷斯從馬六甲出發前往中國,此船隊共計8艘帆船。其他7艘船的船長分別是西蒙•阿爾卡索瓦(Simão de Alcasova)、若爾熱•馬斯卡雷尼亞斯(Jorge Mascarenhas)、若爾熱•博特略(Jorge Botelho)、羅博•法爾康(António Lobo Falcão)、佩羅•蘇亞雷斯(Pero Soares)、馬努埃爾•阿拉烏若(Manuel de Araújo)及馬爾廷•格德斯(Martim Guedes)。船上隨行的有大使托梅•皮雷斯(Tomé Pires)及他的使團人員和隨從。《若昂•德•巴羅斯亞洲史—旬年史之三》第2篇第6章及第8章,轉引自金國平:《西方澳門史料選萃(15—16世紀)》,第126頁及135頁(下文所引巴羅斯資料均出自金國平書,所引頁碼亦為金譯本之頁碼,不另注)。
萬曆三十年(1602年1月23日─1603年2月10日)6月17日,荷蘭東印度公司向亞洲派出第一支遠征艦隊,由韋麻郎(Wijbrand Van Waerwijck)率領,次年4月到達萬丹。荷蘭人東來給取道中國南海的貿易體網絡體系帶來了一些新變化。首先,在澳門與東南亞的貿易關係中,荷蘭東印度公司對葡人商船的侵襲使葡人轉而加強了以澳門——馬尼拉為軸線的航行(因為西葡兩國的合併,促使他們聯手對抗共同的敵人);其次,荷蘭人的封鎖和海盜行為——最早在澳門地區,後來是台灣海峽,再到柔佛—廖內地區——起到了另一種作用,即促使澳門意識到,除了加強馬尼拉的投資,將力量集中到對日貿易上正是時機,這會比經兩航路至馬來世界等港口更加安全。包樂史:《中荷交往史(1601—1999)》,第37頁;普塔克:《明代澳門與東南亞的貿易》,載《澳門史新編》第2冊,第379頁。
乾隆十七年(1752年2月15日-1753年2月2日)6月17日,澳門議事會向澳門總督美露、聖多明我修道院院長熱羅尼莫.安東尼奧(Jerónimo de Santo António)修士、日本省會長雅各布.克拉弗(Jacob Graff)神父和聖奧古斯定修道院院長若奧.聖尼古拉(João de S.Nicolau)修士寄出公文,提出五個關於解決澳門經濟困難的方法,並詢問是否應當取消船主必須讓其船隻去帝汶和果阿的規定。上述人士提出了各種建議,但大家同意船隻繼續前往帝汶和果阿,不但不會造成損失,反而會給澳門帶來益處。澳門的貿易急劇衰落,主要原因是大量的船隻沉沒,留下了無依無靠的孤兒寡母。他們貧窮至極,因衣不蔽體而不能出門乞討。另一個原因是21年來,外國人的貿易轉移到廣州。施白蒂:《澳門編年史:16—18世紀》,第147頁。
清道光二十四年(1844年2月18日─1845年2月6日)6月17日,為阻止美國使臣北上,欽差大臣兩廣總督耆英帶同藩司黃恩彤及委員潘仕成、趙長齡等人經過關閘,抵望廈村,駐節於普濟禪院。並於18至19日接見了顧盛及伯駕、裨治文等人。會談議題之一“進京朝覲及呈遞國書一節”,以條約指日可以議定,即可毋庸北駛。24日,顧盛告知黃恩彤等,連日熟思,欽差大人所說甚為明晰,似可暫泊澳門,不行北駛。黃恩彤、潘仕成隨耆英至澳門與美議約時,在媽閣廟旁留下石刻,黃文曰:蒼山峨峨,碧海回波,仗我神力,除一切魔。潘詩曰:奇石如伏虎,奔濤有怒龍。偶攜一樽酒,來聽數聲鐘。《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彙編》第2冊《欽差兩廣總督耆英奏報抵粵接印並照會美使在澳會晤折》,第518—519頁;《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彙編》第2冊《欽差兩廣總督耆英奏報遵旨接見美使顧盛各情形折》,第519—521頁。石刻現存澳門媽祖閣弘仁殿后山徑石壁。
同治三年(1864年2月8日─1865年1月26日)4月26日,欽差全權公使、澳督阿穆恩攜同副使庇禮喇、翻譯公陸霜離開澳門北上,執行交換1862年8月13日條約批准書的使命。5月24日,北上的葡萄牙使團抵達天津。6月17日,禮部左侍郎、總理衙門大臣薛煥和三口通商大臣崇厚在天津宣佈,如果葡國不對1862年8月13日議定的條約第9條作部分修改,清政府將拒絕在條約上簽字。清政府認為,第9條澳門設官一層,應仍照從前舊規,稽查收稅。澳門本系中國地方,與英、法、美諸國領事官駐紮之例不同。6月18日,葡萄牙全權代表阿穆恩對中國政府拒絕簽字表示抗議。雙方第一輪談判即宣告破裂,21日,葡使團乘船離津返澳。阿穆恩的換約使命失敗。原文作公陸穎,疑即公陸霜,據改。AHU-Macau-D. G. U. 1864(Abril, 26a Novembro, 13)-Tratado de comercio com a China, CX. 32, dos. No. 7:Oficio de Amaral ao Ministro dos Negócios da Marinha e Ultramar(26 de Abril de 1864);《澳門專檔》第3冊《總理各國事務大臣薛煥、三口通商大臣崇厚致恭親王函》,第80—81頁。
宣統元年(1909年1月22日─1910年2月9日)6月17日,葡國諭旨批准施行《澳門華人習俗之條例》。包括澳門專屬於澳門華人通行之習俗照常准行。其中主要規定如下:在婚姻方面,凡系奉教華民,其嫁娶遵照教例而行。華人男女結婚,照中國教禮儀而行,悉與本國律例所准奉教人及民律例所准結婚者平等無異。在財產方面,家庭財產支配及管理物業之權,概由丈夫掌管,女子體己名下物業首飾等,不在此例。在人身關係方面,妻室有下列各情事,可稟官判斷,與妻異居:妻室有犯姦情事;成婚已過三十五年無生育;淩辱丈夫;有傳染之瘋疾;或好說是非或偷盜或嫉妬。凡有夫妻離異或異居情事,所有子女均歸丈夫。丈夫既娶正室,可以立妾。妾所生子女,與正室所生子女一體無異。在繼承方面,華人無子者,應立一子承繼,並須在華政衙門立案或立契。凡被取立嗣之子,即離其本身之父母,而於所承嗣之父母則全然有親生子之權利,對於教例律例俱與生子無異。父母死後,惟其子得以均分其遺下之產業。長子應分照次子所得者之二份。若長子已故,則歸長子所生之子。未嫁女子不得分產,惟應照次子所得者之四份一,送給以為贈嫁之資。未分家之前,先將產業劃出十分之一留為公產,以為祭掃之用。其在掛號房註冊,亦應用公家名號。此公產應歸長子管,或有緣故不應歸長子管理,則於各子公舉一人管理。華人到二十歲,便算成為大人,系照中國年歲計。到十七歲,可以稟官,准其管理自己產業。《澳門政府憲報》1909年9月4日第36號;葉士朋:《澳門法制史概論》,第56—57頁。
民國十四年(1925年1月1日─1925年12月31日)6月17日,應澳門署理總督奧古斯托.山度士的要求,巡洋艦“祖國”號及一連莫桑比克土著士兵來到澳門加強防守。同時,里斯本殖民部更指示澳門必須確保葡萄牙在華政策,同時與英國行動保持一致。António Vasconcelos de Saldanha, eds., Colecção de Fontes Documentais para a História das Relações entre Portugal e a China: Documentos Relativos às Crreves de Hong Kong e Cantão e a sua Influência em Macau,1922─1927, p. 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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