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年澳門市民如前往內地探親等,需要由認可澳門社團簽發介紹書才可入境内地,至1979年改用簽發有效期為三年之回鄉證,入境時需要在其証内申報填上所携帶現金,貴重物品等。再於至1999年全面用回鄉卡代替回鄕証至今。

更新日期 2025/11/05